安全条例

中科院上海市低温超导高频腔技术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

        为切实落实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各项安全规章制度,确保实验室各项科研、工程的顺利进行,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,保障人身安全、设备安全、工程安全,特制订本条例。

第一条

        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,处理好安全工作与完成科研、工程任务的关系,牢固树立“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”的思想和“以人为本”的理念,扎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。

第二条

        实验室要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,认真规划、严格检查和考核、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,坚持做到思想到位、组织到位、技术保障到位和资金保障到位,提高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。

第三条

        所有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岗位,操作人员必须按期参加培训,严禁无证上岗。实验室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如下:

 1)超导高频实验室大厅、行车使用;

 2)电气焊焊工;

 3)机加工技工;

 4)放射性使用管理岗位(培训上岗);

 5)运行值班岗位(培训上岗);

第四条

        各课题组的危险化学药品、危险有害气体、放射源等必须设置安全员,负责保管使用,定期检查,按期归还和处理。

第五条

        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,实验室安全总负责人为刘建飞研究员,负责实验室安全全面工作,督促检查和落实,负责安全上岗培训工作。

第六条

        实验室内的主要安全事项包括:防火安全,辐射安全,低温安全、仪器安全、高空作业安全和危险化学药品安全(主要是化学抛光用到的强酸)等,各位研究人员要充分重视所研究项目中的安全事项。

第七条

        安全责任人和所有同事要加强安全责任意识,重要岗位一定要重点防范,完善紧急事故、事件处理预案,在科研、工程过程中一定要首先保障人身安全,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设备安全。出现任何事故、事件都必须立即逐级上报,并通知有关安全责任人马上到现场。处理事故不力和瞒报事故的安全责任人将会受到严肃处理。